我是 SONG,不是爽!


Tuesday, December 2, 2008

工作之“趣”

同事:SONG,你能否给我XX供应商负责人的电邮地址?我们将要求对方所提供的其中一个原料要做些更改。

我:好的。(写给对方)就这个。

同事:不如你帮我写这个电邮给对方吧!

我:怎么?难道你不会写咩?

同事:毕竟你乃 Supplier Quality Engineer,跟对方接触过,跟对方谈比较容易。而且,我不认识对方。

我:......





一句“不认识”,在公事上就不必写电邮给人?

再说,这位供应商乃来自台湾,连本人也只透过电邮方式与对方联络而没见过对方,所以严格上说来令伯也不认识对方。

难道以后有必要跟供应商/顾客见面的话,也以“不认识”为由而拒与对方见面?

毕竟本人还真第一次听过如此的借口,真高级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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